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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二款之開發工程補助金額,最高以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補助總金額以二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前項補助金額之撥付方式於工程發包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據,經本部核定後撥付第一期款;園區完工結案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及第八條所定之資料,經本部核定後,於補助額度範圍內撥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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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