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 第6條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6條
第四條
第二款之開發工程補助金額,最高以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補助總金額以二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前項補助金額之撥付方式於工程發包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據,經本部核定後撥付第一期款;園區完工結案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及
第八條
所定之資料,經本部核定後,於補助額度範圍內撥付尾款。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