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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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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計畫書,並檢附園區開發許可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報本部審核並核定補助金額。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 六、資金來源及財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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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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