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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 第7條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7條
第四條
第三款之營運管理補助金額,補助總金額,每年以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以五年為限。 前項補助金額之撥付方式,於園區開發完成後,依申請人之支用計畫,經本部核定,共分二期,於每一年度中及年度結束前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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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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