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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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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9條
前條第一項審核基準如下: 一、園區設置目的及妥適性。 二、園區管理組織健全性及其運作機制可行性。 三、經費編列合理性。 四、財務規劃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五、園區之經濟效益。 六、申請
第四條
第三款補助者,其前次執行績效。但申請人未有前次之執行績效者,免予審核。 七、其他本部規定之項目。 八、本部為審核申請案,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為之;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人到場說明或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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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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