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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12條

申請單位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獎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從事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之證明。 二、經營概況說明。 三、申請事由。 四、執行說明。 五、各該經費預算明細。 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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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