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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13條

申請單位擬申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計畫經費補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計畫目標。 二、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人力配置。 五、經費分配。 六、預期效益。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各該經費內容及向各該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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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