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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15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第三條申請案,得邀集運動產業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執行能力、經歷及實績。 四、運動產業發展效益。 五、與其他領域跨界結合程度。 六、提升地方特色與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效益。 七、參與性或觀賞性運動人口數目提升。 八、與國際接軌程度。 本部為審查第四條申請案,除邀集前項運動產業領域專家學者外,得邀集金融財務專家、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運動產業同業公會或業者代表,與本部或相關機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下列事項,並得提供貸款金額及貸款利率之建議: 一、申請單位之資格。 二、申請單位之財務結構。 三、申請單位之營運情況及其所屬之產業前景。 四、申請單位既有貸款之條件。 前二項審查小組,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經依本辦法核定貸款信用保證,申請第四條第三項貸款利息補貼者,得免經第二項審查程序,由本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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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