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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組織法 第1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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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