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 第14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4條

運輸業完成登記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應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 一、變更負責人。 二、變更營業組織或合夥人。 三、遷移地址。 四、增減資本額。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