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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5條

專業訓練機構應將每期訓練計畫、教師及學員名冊、結業學員名冊等,依下列規定陳報: 一、每期訓練計畫,內容應載明招生人數、訓練課程表、上課時數及訓練地點位置圖含地址等,於每班次開訓前十五日陳報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二、師資及學員名冊應於開訓前陳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三、結業學員名冊於結業時立即陳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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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