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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6條

專業訓練機構於每班次訓練後應備置訓練實施紀錄、學員名冊、學員成績冊、教材、課程表、講師資料、試卷及其他必要紀錄以供查核。 前項表冊紀錄資料至少應保存三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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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