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第5條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5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處分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改善期限。 前項處分機關為執行機關,且其核定之改善期間超過九十日者,該執行機關應轉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