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 第11條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申請法律扶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申請事項不符本辦法所定法律扶助之範圍。 二、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其他政府機關扶助。 五、依申請人之資力狀況顯無扶助之必要。 六、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七、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代理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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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