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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 第16條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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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揭弊者,指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下列行為而受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
第4條
揭弊者因運作人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受有不利之處分且非屬有資力者…
第5條
本辦法之法律扶助範圍如下:一、法令諮詢及法律文件撰擬之律師服務酬金。二、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
第6條
前條第一款律師服務酬金之扶助標準如下:一、法令諮詢,每一次最高扶助三千元,全案最高扶助一萬元…
第7條
依本辦法申請法律扶助者,應依申請扶助項目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運作人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
第8條
依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令諮詢之日、法律文件撰擬完成之日或各該程序開始之…
第9條
同一運作人同一事件之訴訟,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之,並以補助一案為限。
第10條
執行機關為審核本辦法各項扶助案件,得成立審核小組。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或七人,由執行機關指…
第11條
依本辦法申請法律扶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一、申請事項不符本辦法所定法律扶助之範圍。…
第12條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死亡、行蹤不明或有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
第13條
裁判費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申請人未…
第14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15條
執行機關得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辦法各項法律扶助案件之審核及有關事項。
← 第15條
看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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