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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揭弊者,指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下列行為而受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一、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 二、擔任違反本法行為之訴訟程序之證人。 三、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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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