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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 第4條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4條
積極利益分為下列二類: 一、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 二、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行為人有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直接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受有之財產收入、報酬或對價等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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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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