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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 第38條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8條
第 五 章 裁處
處分之宣告,應朗讀主文,並告以處分之簡要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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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本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
第18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連之行…
「裁處」的其他條文
第34條
(刪除)
第35條
(刪除)
第36條
(刪除)
第37條
(刪除)
第39條
處分書主文以外之內容,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前項更…
← 第37條
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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