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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 第18條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8條
本法
第三十八條
所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連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而言。 前項案件,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如左: 一、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應即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規定,移送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法辦理。 二、違反本法應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但書規定處罰部分,依本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及
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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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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