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 第2條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下列事項所為之處罰: 一、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 二、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而查獲下列違法事項: (一)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未經許可輸入石油。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所煉製之石油。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