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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在經濟部為經濟部能源署,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取締業務主辦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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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