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 第6條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第6條

現場執行取締人員查獲第二條所列違法案件,並經主管機關予以行政罰之處分者,每一案件敘獎條件如下: 一、查獲石油數量未達二公秉,嘉獎一次。 二、查獲石油數量二公秉以上,未達五公秉,嘉獎二次。 三、查獲石油數量五公秉以上,未達十五公秉,記功一次。 四、查獲石油數量十五公秉以上,記功二次。 主辦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取締成果,函請各協助查緝單位,對實際參與協助查緝有功人員,本於權責自行敘獎;其條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嘉獎一次: (一)查獲石油數量合計十公秉以上,未達五十公秉。 (二)處分確定案件五件以上,未達二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處分確定案件五件以上,未達二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嘉獎二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五十公秉以上,未達一百五十公秉。 (三)處分確定案件二十件以上,未達五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二十件以上,未達五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記功一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一百五十公秉以上,未達三百公秉。 (三)處分確定案件五十件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五十件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記功二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三百公秉以上。 (三)處分確定案件一百五十件以上,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一百五十件以上,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