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 第8條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第8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或經法院刑事判決之案件,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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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