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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 第9條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核發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如因特殊情況,致不足支應檢舉獎金者,得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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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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