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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11條

左列各款之人,其違警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 滿七十歲人。  三 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令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 人加以管束。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束,如無 人管束或不能管束時,得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或療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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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