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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10條

左列各款之人,其違警行為不罰:  一 未滿十四歲人。  二 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違警者,得責令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束,如 無人管束或不能管束時,得送交收養兒童處所施以教育。 心神喪失人違警者,得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束。如無人管束或不能管束時 ,得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或療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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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