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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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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49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五 章 處罰程序 › 第 四 節 執行
拘留於裁決後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拘留所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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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48條
違警處罰,除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外,應於交付裁決書後即時執行之。
第50條
拘留以時計者,期滿釋放,以日計者,於期滿之翌日午前釋放之。
第51條
罰鍰之執行,應令於罰鍰繳納單貼繳同額之違警印紙。前項罰鍰繳納單之式樣及違警印紙規則,由內政部…
第52條
罰役以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勞役為限,於違警地或必要處所行之,並應注意違警人之身分及體力。罰役每日…
第53條
勒飲歇業、停止營業,就營業所在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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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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