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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 第72條
違警罰法 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不當之言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 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三 對於官署張貼之文告,加以損壞污穢或除去尚非意圖侮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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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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