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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77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七 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違警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無故強人會面或跟追他人,經阻止不聽者。  二 污濕人之身體或其衣著者。  三 拾得遺失物,不送交警察官署或自治機關,或不揭示招領者。  四 解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未致散失者。  五 擅自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尚未構成犯罪者。  六 強買強賣物品,跡近要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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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違警」的其他條文

第7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者。…第78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一無故毀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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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