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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7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  一 無故毀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    誌者。  二 於他人之車船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任意張貼或塗抹刻畫者。  三 於他人地界內擅自挖掘土石或戽水,不聽禁阻者。  四 於他人之山蕩內,擅自採薪釣魚牧畜,不聽禁阻者。  五 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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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