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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船船舶攝錄影系統裝設及管理辦法 第5條

遠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 一、屬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三條之魷釣漁船,且無前二條規定之情形。 二、屬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之鰹鮪圍網漁船,且無前二條規定之情形。 三、屬前二條及前二款規定以外之遠洋漁船,且於一百十一年度出港累計未達二百八十天。 前項第三款之遠洋漁船,由主管機關通知其經營者依前項所定期限完成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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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