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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 第 一 節 律師轉任法官
前條公開甄試分筆試及口試,各占甄試總分百分之九十及百分之十。 司法院於受理律師參加公開甄試之報名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筆試。 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四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但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得就民事法及刑事法擇一選考之。 前項應試科目各科成績各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二十五。但依前項但書擇一選考者,該科成績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五十。 除第三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需要指定加考一科或數科,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加考之試務工作。 第五項情形,應試科目及加考科目成績占筆試總分之比例,由司法院於甄試四個月前公告之。 筆試總分未達六十分或有一科為零分者,不得參加口試。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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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前條第一項之公開甄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筆試應試科目為書類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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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