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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3條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 下列機關(構)得經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之建議人選: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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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