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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 第9條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 第 一 節 律師轉任法官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一、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 二、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律師),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依前三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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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
第18條
下列人員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申請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轉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一、…
「律師轉任法官」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前條公開甄試分筆試及口試,各占甄試總分百分之九十及百分之十。司法院於受理律師參加公開甄試之報…
第11條
司法院於前條筆試完成後,應就筆試及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提請本會進行口試:一、以適…
第12條
司法院於受理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
第13條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下列機關(構)得經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之建議人…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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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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