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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 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司法院於受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專門著作審查。 二、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教學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前項第一款之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 經依第二項規定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併同第一項相關資料,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前條第一項之公開甄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筆試應試科目為書類製作、…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的其他條文

第14條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第16條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第17條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懲戒法院法官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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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