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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 第16條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6條
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 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 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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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受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第17條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懲戒法院法官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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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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