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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 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其進用方式準用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下列人員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申請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轉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的其他條文

第15條司法院於受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第16條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第17條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懲戒法院法官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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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