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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2條

本法第五條第五項所定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應依定其任用資格之法律及該法授權訂定之遴選規定辦理後,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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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