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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
下列人員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申請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轉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一、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者。 二、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者。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者。 第九條第三項之資深優良律師及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資深優良專任教授,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或專任教授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分別準用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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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