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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0條

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或專任教授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分別準用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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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