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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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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第 三 章 申報及通知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其有依本法規定之減免扣除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者,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報明。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填具贈與稅申報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據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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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受扶養人,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受扶養人:一、贈與人及其配偶之…
「申報及通知」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遺產稅申報期間,如被繼承人為受死亡之宣告者,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
第21-1條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補…
第21-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所稱一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
第22條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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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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