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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第 三 章 申報及通知
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遺產稅申報期間,如被繼承人為受死亡之宣告者,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在贈與額中扣除之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負擔內容…

「申報及通知」的其他條文

第20條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第21-1條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第21-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所稱一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第22條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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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