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第22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 稽徵機關核定之納稅通知書應送達於出面申報之人,如對出面申報人無法送達時,得送達於其他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應納稅額、滯納金、罰鍰及應加徵之利息,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仍得對遺產及已受納稅通知確定之繼承人之財產執行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1-2條
看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