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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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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9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
第二十一條
規定之扣除額及
第二十二條
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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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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