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遺產稅法 › 第12條

遺產稅法 第12條

已納遺產稅之遺產於三年內再有繼承開始情事者免予徵稅,其在三年以上 六年以內者,已納遺產稅之遺產,按第八條規定計算價值減半列入遺產總 額課徵之。 遺產總額在五萬元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遺產稅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