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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第21條

遺產稅稽徵機關進行前條遺產調查及估價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及其他有 關人員提供有關調查及估價之詳細確實帳冊書據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必 要時並通知其於規定時間到達一定處所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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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