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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第22條

納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第二十條決定時,得於接到納稅通知書十五 日內繳納核定稅款 (或第一期稅款) 三分之一後,填具申請複查書向遺產 稅稽徵機關申請複查,遺產稅稽徵機關於接到申請複查書後十日內舉行複 查,並於複查後十日內決定複查稅額發出複查通知書。 前項複查得設複查委員會辦理。 納稅義務人不依上項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其申請複查權消滅,納稅 義務人延誤申報時,遺產稅稽徵機關得逕行調查決定其應納稅額,對於逕 行決定之稅額不得請求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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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