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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第20條

遺產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申報書類之日起三日內進行調查及估價, 並須於二十日內辦理完畢,決定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其有特殊 情形不能如期辦完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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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