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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第10條

代辦所請求解除委託,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管轄郵局。在未另行辦妥 委託前,不得擅自停辦其郵政業務。 代辦所因故撤銷或改設時,管轄郵局應將其原因及生效日期,於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代辦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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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