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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第11條

代辦所應檢送商號保證書。設於機關、學校、團體內之代辦所,得以該機 關、學校、團體之主管或負責人為保證人。 前項保證商號因轉讓、歇業,或機關、學校、團體之主管或負責人變更, 或其他事故不能繼續保證時,代辦所應另覓繳新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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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