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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第12條

代辦所需用之銜牌、信箱、郵袋、郵戳、案秤、墨油、複寫紙、原子筆、 打印台及封發郵件夾鉗、鉛誌、布牌、麻繩與投遞差用印泥及單據簿冊等 ,均由管轄郵局發給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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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